Thursday, December 20, 2012

正常細胞的行為完全由周圍環境決定,細胞能對外界刺激作出反應,細胞之間還能互相辨識並建立聯繫。所以,在自然界中,一個細胞本身,細胞的群體,都是遠比太陽系複雜的「非自主行為體」。

與原子、太陽系這樣的行為系統相比,生物細胞是更為複雜的系統。生物一個細胞內所有組成部分和在細胞內運動著的分子、離子也構成一「行為系統」。細胞本身有結構,原核細胞內部結構比較簡單,細胞內有一個「擬核」,它沒有「核膜」,這個「擬核」與細胞質沒有隔開。真核細胞內部結構比較複雜,除有被「核膜」包圍著的「細胞核」外,還有線粒體、內質網、核糖體、高爾基體、溶酶體、中心粒等複雜結構(圖5.7.1)。所有細胞都是由水、無機鹽物質的離子、核酸、蛋白質、糖、脂類等生物大分子以及其他各種微量物質等組成的。活的細胞是一個不停運轉著的「行為體系」。細胞膜就象「國界」一樣,把細胞與外界隔離開來,防止外界的水、帶電荷的離子及其他物質隨意「入侵」細胞,但活細胞不能完全「閉關自守」,還需要與其他細胞和外界進行「貿易」和「交往」,所以,細胞膜上就有一個又一個「海關」,由一些蛋白質作為傳遞水和離子的通道。現在,人體細胞就發現了有十一種水蛋白通道。生物有的以單細胞形態存在,一般低等和高等植物與動物則是多細胞構成的群體。在生物機體中,生物的每一個細胞作為整體,也是一個「非自主行為體」。除癌細胞外,正常細胞的行為完全由周圍環境決定,細胞能對外界刺激作出反應,細胞之間還能互相辨識並建立聯繫。所以,在自然界中,一個細胞本身,細胞的群體,都是遠比太陽系複雜的「非自主行為體」。

國際體系結構的要素

國際體系結構的要素

(《霸权論》第5章第7節 香港星克尓出版社2006年出版)


「行為系統」並非都有結構,在一座商場中川流不息的人群與一個空間中作布朗運動的微粒一樣,都沒有結構。



一個放置在桌面上的物體,如杯子、筆都不是行為體,但組成這些物體的分子、原子、電子、中子、質子和夸克 (quark) 都是行為體。當夸克組成中子或質子時,可以把中子或質子視為夸克的兩種「行為系統」。當中子與質子組成原子核時,可以把不同的原子核視為中子、質子的不同「行為系統」。每一種元素的原子可以視為不同原子核與不同數量電子組成的「行為系統」,而不同分子可以視為不同原子組成的行為系統。


從物質結構的方式可以看到,行為系統在結構上的差別取決於兩大要素,一是組成行為系統的性質和數量,二是不同組分之間的相互作用力。拿兩種不同元素的原子來說吧,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原子核內中子數、質子數不同,原子中的電子數不同,質子與中子間的核弱力 (weak force)、電子與原子核間的電磁力大小不同。


在我們所在的銀河系中,有1000億顆象太陽一般的恆星,每一顆恆星周圍都有行星,這些恆星與行星都組成一個個行為系統,也就是說,在銀河系中,有1000億個象太陽系一般的「恆星——行星行為系統」。這些行為系統的不同,也是由兩要素決定的,即由組分 (恆星、行星的不同性質)、恆星與行星間的引力及引力大小決定的。


與原子、太陽系這樣的行為系統相比,生物細胞是更為複雜的系統。生物一個細胞內所有組成部分和在細胞內運動著的分子、離子也構成一「行為系統」。細胞本身有結構,原核細胞內部結構比較簡單,細胞內有一個「擬核」,它沒有「核膜」,這個「擬核」與細胞質沒有隔開。真核細胞內部結構比較複雜,除有被「核膜」包圍著的「細胞核」外,還有線粒體、內質網、核糖體、高爾基體、溶酶體、中心粒等複雜結構(圖5.7.1)。所有細胞都是由水、無機鹽物質的離子、核酸、蛋白質、糖、脂類等生物大分子以及其他各種微量物質等組成的。活的細胞是一個不停運轉著的「行為體系」。細胞膜就象「國界」一樣,把細胞與外界隔離開來,防止外界的水、帶電荷的離子及其他物質隨意「入侵」細胞,但活細胞不能完全「閉關自守」,還需要與其他細胞和外界進行「貿易」和「交往」,所以,細胞膜上就有一個又一個「海關」,由一些蛋白質作為傳遞水和離子的通道。現在,人體細胞就發現了有十一種水蛋白通道。生物有的以單細胞形態存在,一般低等和高等植物與動物則是多細胞構成的群體。在生物機體中,生物的每一個細胞作為整體,也是一個「非自主行為體」。除癌細胞外,正常細胞的行為完全由周圍環境決定,細胞能對外界刺激作出反應,細胞之間還能互相辨識並建立聯繫。所以,在自然界中,一個細胞本身,細胞的群體,都是遠比太陽系複雜的「非自主行為體」。


原子、生物細胞、太陽系都是非自主行為體組成的行為系統。「非自主行為系統」的結構隨組成行為系統的「行為體」個體數量、性質的增加以及行為體之間「相互作用力」的增加而複雜化,這一「規律」,事實上也適用於一切「自主行為系統」,但對「自主行為系統」來說,這種「相互作用力」,還包括自主行為體之間因「互相識別」而產生的親近、背離以及由倫理、道德、承諾、規則、程序和形形色色的強制而形成的「力」。對國際體系來說,這種「力」還包括國際組織、條約、協定和各種國際制度而成的「力」。


對自主行為系統來說,每增加一個強制性約束,系統結構就複雜化一些。所以,重要的、新的國際組織的建立、新的協定、條約的簽訂等都使國際關係發生變化。威斯特伐利亞體系、維也納體系、凡爾賽體系、凡爾賽—華盛頓體系、雅爾塔體系、後冷戰體系、九一一後的國際體系之間的區別是行為系統中兩大要素變動的結果。例如,1921年11月至1922年2月華盛頓會議達成了《關於太平洋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》、《關於限制海軍軍備條約》和《關於中國事件應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》,補充和部分改變了凡爾賽體系諸條約的部分條款,調整了英、美、法、意、日等國在遠東和太平洋地區的關係,使原來的「凡爾賽體系」變成了「凡爾賽—華盛頓體系」。


「自主行為體系」在結構上的區別取決於:
(一)行為體個體的性質與數量的不同;
(二)行為體之間的相互作用力、特別是因不同強制而形成的不同的力;
對國際體系來說,不同國際體系在結構上的區別與三項因素有關:
(一)體系內國家的數量、不同國家的不同特性(從地緣環境、人口、國力、軍力到國家體質);
(二)體系內外對該體系有影響的各種「非國家行為體」(從跨國公司、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到政府間國際組織)的數量和特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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